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场外交易 (OTC) 虚拟货币是否非法?

苹果如何下载imtoken钱包 2023-02-19 07:32:07

有两种交易虚拟货币的方式: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 [1]。 Over The Counter(场外交易)是场外交易的对称性,根据是否通过可分为两类交易平台。 它是一种在线的点对点交易(to,简称C2C)。 本次交易中,买卖双方仍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,但平台不办理资金业务,买方通过线下转账的方式将资金直接转给卖方[3]; ,双方通过网络联系、熟人介绍等私人交易渠道进行交易。

现阶段,我国对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[4]。 此外,虚拟货币本身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,具有匿名性和跨境流通便捷等特点。 没有集中的场外交易。 由于交易场所的特点和隐私性强,虚拟货币的场外交易是否合法、受法律保护,是否存在刑事风险? 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问题。

1、场外交易合法吗?

2013年12月3日,中国人民银行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银监会、证监会、保监会联合发布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》和监事会明确表示,

比特币本质上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,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,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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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年12月5日,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比特币相关事宜答记者问》指出

比特币交易是一种在互联网上进行的商品买卖行为,普通人可以自由参与,风险自负。

根据上述通知及问答,政策法规将比特币定位为虚拟商品。 在否定比特币法定货币地位的同时,不否认它可以流通,普通人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。 但就目前比特币场外交易纠纷的司法实践来看,不同法院对交易合同的效力有不同的判断。 换言之,此类交易不一定受法律保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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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法院认为,个人买卖比特币违反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,买卖合同无效。 比特币场外交易市场不受法律保护。 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(2019)皖01民终10232号)民事判决书为例,

一审法院认为,自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发布之日起,代币或“虚拟货币”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交易或交易。 即使Veuve公司与孙某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,但因双方标的物均为比特币,Veuve公司主张的买卖合同无效,不受法律保护。 凯歌以合同无效为由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。

也有法院认为,个人买卖虚拟货币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,交易合同有效。 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(2020)京民终第747号民事判决书为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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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认为,虽然公民交易虚拟货币的行为属于人身自由,但当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不是交易对手时,用户应对交易结果负责。 我国相关政策规定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”。 本案双方买卖Tripio币不属于代币发行融资行为,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效力。 强制的。

2021年5月21日,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提出,加强对平台公司金融活动的监管,严厉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,坚决防止个人将风险分散社会领域。 虽然这一要求是针对“平台公司”的,但由于这一政策的趋势,未来法院认定OTC虚拟货币交易不合规、不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会增加。

2.场外交易的刑事风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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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,场外交易不仅可能不受法律保护,而且场外交易者很容易牵连他人犯罪(使用虚拟货币),涉嫌隐瞒犯罪所得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。 主动犯罪。

1.掩饰、隐瞒犯罪行为

在场外交易中以太坊场外交易合法吗,由于买方通过线下转账的方式直接向卖方转账,一旦买方资金为“脏钱”,且有证据表明卖方知情,则卖方可能涉嫌参与。 包庇,隐瞒犯罪罪。 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(2020)路刑初1725号第114号刑事判决书为例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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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查明,被告人周某某自2019年9月起在火币网、OKEX平台注册昵称“北京首富8888”的账户,从事USDT法币交易。 2019年10月24日,被告人周某某以平均每笔约7.12元的价格买入,并以7.39元的单价卖出(该价格远高于正常价格USDT 7.11-7.13元),这明显不同于市价向电信诈骗嫌疑人出售60万余USDT虚拟货币套现,非法获利15万余元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周某某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未设定买家注册时间条件,多次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与对方进行交易。 应当承认,对方资金来源不明,可能是犯罪所得,致使对方转移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变相隐匿犯罪所得罪。

2.协助信息、信息网络活动罪

在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犯罪的过程中,场外交易商往往容易被识别为向不法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协助,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。 以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(2021)越0103行初32号刑事判决书为例以太坊场外交易合法吗

法院查明,被告人谢某明知同案犯“王某”等人非法使用他人银行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。 银行卡从共犯处收取非法资金,通过交易虚拟货币将非法资金转入共犯指定的银行账户。

法院认为,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,为犯罪行为提供了支付、和解等协助。